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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下载:安徽省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规范.pdf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要求,本文件参照GB/T1.1-2020、GB/T20001.1-2001、GB/T20001.5-2017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和安徽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蓝天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超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泽一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祥源智联(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葛家求、姜艳敏、郏进进、夏正武、姚宝慧、高亦斌、宫传瑶、赵培、苗晶、李立宏、张浩、张凯、朱治国、陈诚、殷培远、袁飞、邹培林、任涛、朱海、金丽、陈星、王敏、陈龙、刘唯猛、王振鸣、陈汪洋、邓士成、岳磊、刘振亚、魏雪栋、何方、车王先、张国良、韩豫、钱先锋、曾晓飞、邢献青、肖贝贝、陶海燕、王跃跃、张道广、马新宇、郭军、许岫瑜等。
本文件在起草过程中除引用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外,还参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等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编制说明
2019年3月,应急管理部颁布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对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1年5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着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
2021年7月,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全省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在六安市举行了行业自律座谈会,与会人员对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规范安全评价技术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决定编制《安徽省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安徽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省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管理规范》牵头起草单位,提出了立项申请,并组建了标准编写工作小组。
2022年12月,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对该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审查。
2023年7月,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对该团体标准进行了技术评审。
2023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对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2023年12月,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对该团体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查。编制工作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安徽省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修改完善后提交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
本团体标准的制订,旨在规范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行为、提升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防范简化程序恶意竞争、杜绝假借资质违法服务。
《安徽省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管理规范》编制过程中,得到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业界同行的指导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编 制 工 作 组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内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等法定评价报告的评审活动。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金属冶炼业建设项目的法定评价报告的评审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则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2023〕9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厅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评价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3.2 安全预评价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含安全条件评价、安全技术意见书,陆上油气管道运输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也称安全评价。
3.3 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情况,确定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也称安全评价。
3.4 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3.5 安全评价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3.6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
是指取得安全评价相关证书,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经过从业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3.7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由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以及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合规性开展的评审过程。
4 安全评价报告的分类
根据评价报告编制时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安全评价报告可分为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5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会工作流程
5.1 准备阶段
5.1.1安全预评价: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会时间、地点,制订会议方案、计划,向相关方发出会议通知。
安全验收评价: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会时间、地点,制订会议方案、计划,向相关方发出会议通知。
通知宜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留存相应记录。
5.1.2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待评审项目所属行业、类型、性质,从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库、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库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必要时可选择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行业专家,组成专业能力胜任的评审专家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陆上油气储运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它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专家组成员应由熟悉安全评价技术、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控制系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与评审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回避;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与拟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存在矛盾的,可提出回避申请。
5.1.3评审会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准备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备查;需要开展现场核验的,安排相关人员届时接受专家的检查询问。
5.1.4评审会前,安全评价机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安排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参会人员至少包括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和参与现场勘验人员,如果项目组长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由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参会。二是准备评价项目的全套过程控制文件,包括技术服务合同、从业告知书、勘验检查原始记录、项目组长及成员开展现场工作的影像资料、报告审核修改记录;同时准备评价机构资质证书、项目组成员社保缴费证明、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证书。三是提供加盖安全评价机构公章的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稿文本、电子版评价报告。
5.2 评审阶段
5.2.1会议签到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评审涉及的相关单位代表提前抵达会场,并由本人规范签到。
5.2.2会议开始
主持人介绍评审会程序,宣读评审工作纪律,明确评审质量要求,介绍出席评审会的参会人员。
5.2.3推选专家组长
专家组成员推选评审会专家组长。
5.2.4实施评审
专家组长进行专家分工,使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建设项目资料合规性、项目现场检查核验等方面均由专人负责,在此基础上协同开展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5.2.5项目建设汇报
属于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及备案情况,项目建设计划及要素保障情况;属于安全验收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情况、安全设施设计及采用情况、设计变更情况、项目试生产情况等。
属于安全现状评价的,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历史沿革、所属行业、所在园区、产品种类、产能规模,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许可取证情况,工艺、物料、装置设备、建构筑物变更情况,隐患排查诊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治理结果等。
5.2.6评价工作汇报
评价报告部分:评价机构代表(项目组长或技术负责人)重点汇报项目的评价范围、评价单元、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结果、评价结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内容。
过程控制部分:评价机构代表(项目组长或技术负责人)重点汇报项目组成员组成、现场开展工作情况、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评价报告技术审核情况等。
5.2.7过程控制审核
与会专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参会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对项目组成员社保缴费证明、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证书等材料进行查验,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技术服务合同、勘验检查记录、项目组长及成员现场开展工作的影像资料、报告技术审核及修改记录等过程控制资料进行审核。
5.2.8项目现场核验
与会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可以就安全评价报告与项目现场的符合性进行核验。
5.2.9评审质询
与会专家根据评价性质和项目特点对安全评价报告、过程控制管理、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核验情况等方面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参会单位代表应如实回答专家的问题,必要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验收资料、备案批复、企业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佐证材料。
5.2.10出具评审意见
根据审查、核验、质询、交流的结果,专家组进行全面讨论,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形成评审意见,期间被评审相关方人员应予以回避。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安全评价报告通过、补正后通过、不通过的结论。
5.2.11意见反馈
专家组组长向项目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反馈评价报告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专家组对异议应当正面回应。无需讨论回复的,专家组直接作出解释;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专家组讨论后给予解答;需要修改评审意见的,专家组讨论并出具修改后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生效。
5.2.12会议总结
主持人根据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对参会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完善工作的明确要求,宣布散会。
5.3 补正阶段
5.3.1评审会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对涉及项目建设及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图片或影像资料形式提交安全评价机构、评审专家和评审组织单位。
5.3.2安全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存在问题,按评审意见逐条修改;对项目建设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逐项复核,并在评价报告相关部分具体描述。评价报告经内部审核后,提交评审专家确认。
5.3.3评价报告补正部分得到评审专家确认后,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最终稿,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
6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结论的判定标准
6.1 通过
6.1.1评价报告部分:评价范围界定清晰、评价单元划分合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全面、评价方法选择得当、对策措施切实可行、定性定量评价及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6.1.2过程控制部分:技术服务合同规范,评价机构资质及评价项目组成员专业能力符合要求,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完整,项目组长及项目组成员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影像资料详实,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修改、确认记录齐全。参加评价报告汇报人员符合要求。
6.1.3评审专家经合议,形成一致同意意见的,安全评价报告通过评审。
6.2 补正后通过
6.2.1评价报告部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评价报告未能全面准确地分析建设项目潜在风险,不影响评价结论的。
(2)定性定量评价的方法及结果与项目特点具有差异,不影响评价结论的。
(3)评价报告缺少针对项目主要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不影响评价结论的。
6.2.2过程控制部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过程控制记录和影像资料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评价活动情况的。
(2)评价报告内部审核流于形式,对安全评价报告起不到审核把关作用的。
6.3 不通过
6.3.1评价报告部分:存在以下虚假、失实、缺项情形之一的。
(1)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中,企业布局、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工艺参数、装置、设备、设施、改(扩)建情况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或遗漏,影响评价结论的。
(2)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
(3)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4)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
(5)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6)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
(7)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8)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9)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未对项目(企业)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提出优化平面布局或整改建议的。
(10)评价报告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计算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要求的。
(11)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6.3.2过程控制部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
(2)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3)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4)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
(5)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的。
(6)项目组成员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
(7)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的。
(8)未执行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在评价项目中落实的。
(9)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顶岗工作的。
(10)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