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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培训机构自律管理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08-13 09:55:15  |   点击量:0

安徽省安全培训机构自律管理工作规则定稿.pdf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协会成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培委”)。安培委由全省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条件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其他自愿加入安培委组织的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安培委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安培委会议研究确定,具体负责安培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 省协会安培委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安全培训机构与政府、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理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安全培训机构合法权益;帮助安全培训机构开拓市场,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协会安培委依法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培训领域自律约束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职业道德准则,强化培训机构自律管理,规范培训机构行为,推动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环境和机制。

第五条  省协会安培委制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规范,对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评估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公告公示。

第六条 省协会安培委依法对符合安全培训条件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和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实效;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和继续再教育制度;指导、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使用符合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统一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收费行为,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业收费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

第七条  省协会安培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理念、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及其学术交流活动,对安全生产培训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进行评鉴、交流和推广;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八条  省协会安培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培训和行业自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矛盾,总结推广安全培训和行业自律工作的经验及成果。

第九条  本规则经省协会安培委成员单位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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