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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PAWS 02-2023《安徽省居民社区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3-10-30 13:32:51  |   点击量:0

文档下载:T/AHPAWS 02—2023《安徽省居民社区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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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社区建设专委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宇豪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林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鸿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康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及修订人:程 冯业涛 刘振保 刘鸿鹏 李启召 张玉国 黄晓勇 杨贤明 曹戴红   张佳佳 庞良军 杨胜伟 何洪瑞 邓士成 何良胜 谭守臣 杨俊杰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社区开展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安徽省内城乡居民社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40-202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包括但不限于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消毒服务、卫生清洁服务)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2  居民社区

 residential quarters

是指具有一定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并集中布置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工程设施,被城市街道或自然界限所包围的相对独立地区。

3.3 物业服务企业 (以下规范中简称为企业)

property service enterprise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3.4

相关方

partner

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3.5

企业安全管理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of enterprises

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物业管理服务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3.6

安全生产绩效

work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7

安全保障

safety protection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的措施。

3.8

安全风险

security risks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3.9

风险评价

evaluate risk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类内的过程。

3.10

事故 accident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造成死亡、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3.11

事故隐患 accident hidden danger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12

重大事故隐患

major accident hidden danger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3.13

突发公共事件

public emergencies

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3.14

综合应急预案

comprehensive emergency plan

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来源: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六条]

3.15

专项应急预案

special emergency plan

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3.16

现场处置方案

on-site disposal options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17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4  管理原则 

4.1

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实现全员参与,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管理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生产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 基本要求 

5.1

目标职责

5.1.1 目标

5.1.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并定期考核,确保目标与指标的实现。

5.1.1.2  企业每年应对安全目标与指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不达标的目标与指标进行分析及制定预防措施,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制定依据。

5.1.2  职责

5.1.2.1 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1.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5.1.2.3  企业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职责。

5.1.2.4  企业应按本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绩效。

5.1.3  组织机构

5.1.3.1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时,应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项目)的安全管理网络,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1.3.2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5.1.3.3  居民社区管理服务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解决安全问题。

5.2

安全保障

5.2.1 法律法规识别

5.2.1.1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2.1.2  物业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项目从业人员。

5.2.1.3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2.2 规章制度

5.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

5.2.2.2  企业应将安全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并贯彻落实。

5.2.2.3  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目标管理;

b) 安全生产责任制;

c)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d) 安全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e)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f)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g)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h) 相关方管理制度;

i)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j)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k)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l)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m)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n)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岗位责任制、高空、电焊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装修作业、施工作业等方面内容);

o)  安全事故报告管理;

p)  应急管理、事故管理;

q) 用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r)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5.2.2.4  居民社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居民社区安全公约;

b) 居民社区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c) 居民社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d) 居民社区安全风险检查制度;

e) 居民社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f) 居民社区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管理制度;

g) 居民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h) 居民社区楼宇电梯管理制度;

i) 居民社区燃气管理管理制度;

j) 居民社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k) 居民社区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l) 居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m) 居民社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n) 居民社区改造、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o) 居民社区安全档案文件管理制度;

p) 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q)高空抛(坠)物管理制度

x) 居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5.2.3 操作规程

5.2.3.1 企业应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2.3.2 企业应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并严格执行。

5.2.3.3 居民社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共设备设施使用、操作安全规程。安全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居民社区消防设施、消控室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b) 居民社区电梯使用操作规程;
c) 居民社区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d) 居民社区充电桩安全使用规程;
e) 居民社区运动器材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f) 居民社区安全风险管控流程;
g) 居民社区隐患排查治理流程;
h) 居民社区相关消杀工作流程;
i) 居民社区设备、设施维修报修流程;

j) 居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k)居民社区垃圾分类处置流程、绿化保洁工作流程等。             

5.2.4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5.2.5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2.6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2.7 档案管理

5.2.7.1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档案保存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要求。

5.2.7.2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实施档案管理。

5.2.8 教育和培训

5.2.8.1 教育培训管理

5.2.8.1.1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5.2.8.1.2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培训、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2.8.2 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2.8.3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5.2.8.3.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2.8.3.2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

5.2.8.3.3 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2.8.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2.8.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档案,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和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2.8.5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2.8.5.1 企业应成立志愿消防员组织,志愿消防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5.2.8.5.2 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向所负责管理、维护区域的居民宣传安全知识。

5.2.8.5.3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如专业消杀技术人员、室内环境治理员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2.8.5.4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2.9 持证上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识别物业管理区域中必须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保安员、游泳救生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和其他服务类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a) 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需要,确定各类持证人员的配置计划,聘用持证人员;

b) 建立健全持证人员台账和持证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c) 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保证相关证书持续有效,保证持证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d)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杜绝违规作业行为;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应加强作业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监护。

5.2.10 安全文化宣传

5.2.10.1 企业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宣传活动,引导企业从业人员及所负责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相关方及居民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业及区域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

5.2.10.2  居民社区安全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进居民社区安全文化建设,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宣传培训、亲情教育、警示教育等安全文化活动。

5.3

安全风险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3.1 安全风险管理

5.3.1.1 安全风险辨识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所涉及的“人、机、物、法、环”,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5.3.1.2  安全风险评估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组织全员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与系统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源进行评估、分级,确定风险源的等级及内容。

5.3.1.3  安全风险控制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物业管理服务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工程技术、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5.3.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3.2.1 事故隐患排查

5.3.2.1.1 企业应制定排查计划,编制安全检查表,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3.2.1.2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施设备和活动。

5.3.2.1.3 企业应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和特点,宜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3.2.2  事故隐患治理

5.3.2.2.1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并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5.3.2.2.2 不属于企业责任范围内的整改项目,企业应将隐患情况告知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使用人)进行隐患整改,并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避免灾害或事故的发生。

5.3.2.2.3 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5.3.2.3 验收与评估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5.3.2.4 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5.3.2.4.1 企业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5.3.2.4.2 企业应运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应急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4

作业安全管理

5.4.1 安全管理协议

企业应与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专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4.2 设施设备管理

5.4.2.1 物业承接查验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或对服务区域进行摸底调查,作为制定作业方案的依据。  

5.4.2.2 共公部位、共公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5.4.2.2.1 企业应对共公部位、共公设施设备、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管理的专有设施设备及自有设施设备(含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5.4.2.2.2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台账,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

5.4.2.2.3 安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维修需要临时拆除的,应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2.3 特种设备维护管理 (本条款特指企业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而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企业对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管理的特种设备,开展以下管理工作:

a)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管理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b) 企业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c) 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好相应记录。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

d) 企业依据法规规定对相应要求的特种设备,应委托取得资质或依法备案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5.4.2.3.1 电梯设备

a) 企业应每季度实施一次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b) 企业应积极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且根据保存年限要求,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c)企业日常管理中须定期巡查,按年检要求取得合格证,确保电梯设备应急按键等配套设施安全良好运行。

d)企业须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维保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e)电梯改造应由产权人牵头,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流程开展实施,企业应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签订企业(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安全管理协议。

f)企业在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及时受理并处理电梯安全事故隐患及电梯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半小时内到场救援。

g)企业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5.4.2.3.2 机械停车设备

a) 企业须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机械停车设备维护保养,并签订维保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投入运行。

b) 企业应在明显处公示机械停车库(场)管理规定,服务监督牌(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针对长期租赁使用的业主应签订机械停车库(场)车位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义务。

c) 企业应积极履行机械停车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须制定并执行机械停车设备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机械停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含且不限于使用说明、安装说明、维护说明、日常维保/巡查档案、小/中/大修档案),且根据保存年限要求,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d)企业应在机械停车库(场)的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及操作说明。

e) 企业应安排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值守,机械停车位除规定的操作者外,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操作;允许车主自行操作的场所,应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监管。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设备运转前和运转结束后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f) 企业应定期对机械停车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含紧急停止开关、防止超限运行装置、汽车长宽高限值装置、阻车装置、人车误入检出装置、载车板上汽车位置的检测装置、出入口们、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自动门防夹装置、防止载车板坠落装置警示装置)及机械、电气等部分,进行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g) 企业应确保机械停车设备使用环境良好,铭牌清晰,确保通风换气、照明、应急照明、排水设施、消防等配套设施正常,保持安全出口畅通,严禁机械停车库(场)中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危险物品、堵塞孔口或在停车场出入口和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或置放其他物品的行为。

h) 企业应对机械停车设备主机房特别注意安全和防火工作,如注意机房出入口们的锁闭和道路通畅,设置“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标志灯。

i) 企业应当根据现场实际制定机械停车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含且不限于人身/车辆事故、火灾、台风、暴雨、水浸等紧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k)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应封存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l)重新启用时,应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适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5.4.2.4 检测检验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合格。

5.4.3 作业现场管理

5.4.3.1 基本要求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要求。对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包括:

a) 一般性作业:如秩序维护作业、保洁作业、消杀作业、病媒生物防制作业、消毒作业和园艺作业等;

b) 对非经常性特种作业:如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设备设施的维护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

5.4.3.2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 GB 2894、GB/T 19095 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5.4.3.3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5.4.3.4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5.4.3.4.1 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用品(具)、作业警示标牌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并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4.3.4.2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般性作业的操作规程,以保证日常的作业过程处于安全状态,同时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4.3.4.3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非经常性特殊作业的操作规程,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4.3.4.4 企业应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施工单位的管理,检查相关施工资质,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告知书。

5.4.3.4.5 两个以上作业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4.3.5 作业行为

5.4.3.5.1 作业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5.4.3.5.2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4.3.5.3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装修作业、施工作业方面的操作规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修作业、施工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5.4.3.5.4 企业应对施工情况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现象的,可根据情况采取限期整改、要求停止作业或从安全考虑(避免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暂时切断水、电、气源等措施,未能按要求整改的,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5.4.3.6 岗位达标

5.4.3.6.1 企业应按照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

5.4.3.6.2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5.4.3.6.3 各项目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5

高空抛(坠)物管理

5.5.1 企业应按照制定的高空抛(坠)物管理制度,开展日常管理、培训、宣传和应急演练。

5.5.2 加强员工培训,将防范高空抛(坠)物管理要点列为企业员工必训内容,并对业主/使用人开展广泛宣传。

5.5.3 居民社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高空坠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高空坠物隐患日常巡查制度。

5.5.4 定期张贴告示,提醒业主/使用人加强对专有部分的门窗、阳台、空调架、防盗网等设施的检查, 检修排除安全隐患。

5.5.5 定期对公共区域外墙、窗户、玻璃幕墙、广告牌和空调主机等设施进行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5.5.6 小区宣传栏应长期张贴防高坠高抛宣传海报及具有代表性的因高抛(坠)物伤人、亡人的安全事故警示案例。

 5.6

 危险化学品管理

5.6.1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贮存进行规范管理。

5.6.2 物业服务企业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

a)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天那水、柴油、汽油、酒精、油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b) 毒性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农药以及卫生杀虫剂,如防治蚊、蝇、蚤、蟑螂、螨、蜱、蚁和鼠等病媒生物和害虫的药剂等。

5.6.3 危险化学品贮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内、分区分类存放、配备相关的消防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物品的贮存场所应进行双人双锁管理。贮存场所应符合 GB 15603

相关要求。

5.6.4 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应及时放回贮存场所,不宜在固定贮存场所以外的地方存放。

5.6.5 使用后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或其他危险废物,应统一存放管理,由专人定期交由有资质企业回收处理。

5.7  

交通安全管理

5.7.1 道路安全设施管理

5.7.1.1 消防车道严禁停车,按规范设计转弯半径,设立禁止停车区域。

5.7.1.2 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5.7.1.3 在转弯匝道、坡道等处设立减速带,设立限速、禁停警示标识。

5.7.1.4 监督临时停车须留下联系方式。

5.7.1.5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巡查管控制度,加强巡查和视频监控。

5.7.1.6 居民社区内的道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安全护栏、 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车辆定置定位管理, 在消防通道上设置禁停标志,严禁车主随意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5.7.2 新能源汽车、电瓶车管理

5.7.2.1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产权人(包括自用充电设备)。产权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企业、运营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7.2.2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5.7.2.3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 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2.4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定期开展设备设施与系统运行维护。应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

5.7.2.5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管理台账,留存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日常安全巡查职责。

5.7.3 电动非机动车管理

5.7.3.1 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实施安全管理,确定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5.7.3.2 规范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应当将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及充电区域。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非机动车或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业主应定期检查电动非机动车电瓶及充电设备的完好性,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非机动车或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5.7.3.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住宅小区开展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和充电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5.7.3.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非机动车和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非机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5.8  

消防安全管理

5.8.1 制度管理

5.8.1.1 居民社区安全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组织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完善小区消防宣传教育、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工作会议、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等工作制度。

5.8.1.2  按规定要求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本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服务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做好日常巡视。

5.8.2 消防检查

5.8.2.2  居民社区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每日防火检查巡查;

5.8.2.3  每月对小区内居民楼院、沿街门店等场所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8.3 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

5.8.3.1 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5.8.3.2 居民社区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队员由受过基本灭火技能训练的物业管理员、保安员、治安联防员、小区工作人员等担任,结合办公场所设置器材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9

应急管理

5.9.1 应急救援组织

5.9.1.1 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9.1.2  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5.9.1.3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5.9.2  应急资源调查

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企业以及周边单位和政府部门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撰写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本企业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

b) 针对生产过程及存在的风险可采取的监测、监控、报警手段;

c) 上级单位、当地政府及周边企业可提供的应急资源;

d) 可协调使用的医疗、消防、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及其他社会化应急救援力量。

5.9.3  应急预案

5.9.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企业的组织管理体系、服务范围、所处地域、业务类型、规模等实际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科学合理确立本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

5.9.3.2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该明确响应级别。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企业,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5.9.3.3 应急预案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5.9.4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根据服务区域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应急装备、物资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a) 消防、气防装备类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救护器材、防护器材、破拆器材、攀登器材、 安全绳、安全网、警戒线、安全照明器材、通讯器材等;

b) 应急抢险装备包括:便携式抽水泵、发电机及专用工具等;

c) 防洪类包括:救生衣、抢险工具(铁锹、防洪沙袋、水桶、潜水泵、发电机、应急照明、运输车辆)等;

d) 环保类包括:吸油棉、沙袋等;

e) 检测设备:便携式有害气体探测仪、测距仪等。

5.9.5 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消防主管部门对服务项目应急演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9.6 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事故类别及严重程度、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居民社区安全管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小区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防治、应急救援、减灾救灾能力。
a)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与本居民社区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b)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建立安全小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c)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小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d)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和特点,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0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0.1 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10.2  事故调查和处理

5.10.2.1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

5.10.2.2  企业应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5.11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1.1 绩效评定

5.11.1.1 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绩效评定,可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和外部评审的方式,具体程序以有关行业自律组建机构发布为准。

5.11.1.2 企业应每年至少对本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一次,验证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与指标的完成情况。

5.11.1.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自评工作全面负责。自评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并作为年度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5.11.1.4 如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管理评定。

5.11.2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的自评或外部评审结果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并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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